- 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年齡限制
(以旅遊出發時間為基準) |
投保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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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足歲~70足歲 |
新台幣1,000萬 |
超過70歲~75足歲 |
新台幣500萬 |
超過75歲以上 |
洽詢安達客戶服務中心 |
- 限會員本人投保,會員需為本國籍及年滿18足歲以上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投保年齡必須為年滿18足歲以上至75足歲。外籍人士未符合網路投保資格(Ecommerce travel insurance is not applicable for foreigners.)。
- 網路投保旅遊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限指定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配偶或法定繼承人。
- 同一被保險人以網路投保(不限於本分公司)旅遊平安保險並附加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以投保一張為限。若已於同業網路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恕不受理。
- 投保時,必須是由中華民國境內(台、澎、 金、馬)出發之行程,且行程尚未開始。若您已在國外,請勿投保。其他出發地或於˙旅程開始後才投保則不予受理。本商品為單次旅遊保險,保險期間應自當次旅程出發之時起至完成旅程抵達最後目的地之時止。若返國後再進行另一段旅程,視為二個不同行程,應分別投保。投保180天且多次出入境台灣,則不予承保。
- 國內旅遊每次旅程最長投保天數為7天,海外旅遊每次旅程最長投保天數為180天。
- 依台灣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公布為旅遊警示分級表中紅色警示之不宜前往地區或旅遊當地政府所公布不適宜前往之地區,不受理承保該旅遊保件之申請,於公布前已受理之要保件將退還已收取之保費。相關詳情請瀏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網頁或大陸委員會-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 請於出發前(生效時日前)1小時完成投保手續,逾時無法受理其投保。
- 依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例如:航班已取消或已延誤...),其契約無效。
- 投保時若已宣布或發生罷工,因該罷工導致的保險事故(如旅程取消、班機延誤、旅程更改等)屬於除外不保事項,投保前請審慎評估您的旅遊及保險需求。
- 限使用要保人本人信用卡繳費。請點此查看您的信用卡是否適用網路投保。
- 保單一經生效後,恕不受理保單取消申請。
- 未提供線上保單內容變更功能,如需進行保單修改,請聯繫安達客戶服務中心:0800-656-068
- 其他:
(1) 每一人累積同業網路投保通路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同一旅行期間所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家數(含本公司)不得超過三家保險公司,且於本公司累積保險金額不得超過2,000萬外。累積同業網路及非網路投保通路之旅行平安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4,000萬元。
(2) 任何投保前已發生之事故不在保單承保範圍,請務必詳加閱讀中文保單條款。
(3) 投保旅行平安險係以國內外旅遊、商務出差、探親、短期遊學為目的;若以出差為目的,實際工作內容性質之職業等級為3級(含)以上者,請改投保本公司其他類型之傷害險商品。
(4) 不含攀登高危險性3,000公尺以上高山、專業性潛水、競賽等之活動。若您不確定是否屬於旅平險投保範圍,歡迎洽詢本公司;
(5) 出國的目的為醫療或生產者,請勿投保旅平險。
(6) 具道德危險之投保人,如吸毒、酗酒、財務不穩、禁制出境、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或受益人間無保險利益關係者、超額投保或本公司認為不宜投保者,將不得接受該旅遊保件之申請。
(7) 任何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先天性或遺傳病症、自殺、自傷身體、懷孕、分娩、流產、整容手術、牙齒護理(因意外導致除外)、精神或神經失常,愛滋病及其有關的綜合症,本公司將無法理賠。
(8) 本分公司依美國、聯合國、歐盟及中華民國等經濟制裁相關法令規定,若被保險人旅程包含伊朗、北韓、蘇丹、敘利亞、克里米亞共和國、委內瑞拉、烏克蘭頓內茨克人民共和國 (DNR) 地區、烏克蘭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 (LNR) 地區或其他制裁國家,須於出發前10個工作日向本分公司申報,經本分公司審核同意後,始得列入承保範圍;如未於出發前取得本分公司同意承保者,則該次旅程涉及前述制裁國家部分,本分公司不予承保。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產品風險。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最高為38%,最低為26%;如要仔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分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8號10樓、免付費服務暨申訴專線電話:0800-656-068)或網站(https://www.chubb.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欲查閱本分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至本分公司網站或來電0800-608-989索取。
-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本保險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相當於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本商品經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等情事,應由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本商品內容、費率、保險給付(相關條件、年齡、金額等資格)與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單條款規定為準,本簡介之內容 僅供參考,本分公司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